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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订《广州市黄埔区总工会(广州开发区总工会)会员困难帮扶补助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区直属各工会、各基层工会:
  为进一步完善会员困难帮扶救助保障机制,精准、规范开展工会会员困难帮扶,广州市黄埔区总工会(广州开发区总工会)参照《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困难救助管理办法》、《广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重新修定《广州市黄埔区总工会(广州开发区总工会)会员困难帮扶补助管理办法》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  一、 申报对象
  区总工会直属各基层工会及下属各街道(镇)、园区总工会、各企业基层工会,依法上缴工会经费的,在职职工因本人或直系亲属(配偶、父母和子女)身患重大疾病、突发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,可向区总工会申请救助。
  二、 申报要求
  会员困难帮扶救助分为重大疾病救助和紧急救助。
  (一)重大疾病救助
  职工本人或家属在近24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,职工可申请重大疾病救助:
  1.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,自费费用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;
  2.职工本人患慢性病,自费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的;
  3.职工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,自费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的。
  (二)紧急救助
  职工本人在近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,个人支出费用或财产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的,可申请紧急救助:
  1.因遭遇水灾、火灾,职工本人住房被完全冲毁或烧毁,家庭财产损失惨重的;
  2.因遭遇刑事伤害、交通意外等突发意外,产生医疗费用难以承担的;
  3.见义勇为或保护国家财产受伤严重的;
  4.被认定为因工死亡或猝死,产生医疗费用较多,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;
  5.经有关部门认定,因拖欠工资造成短暂生活困难的农民工。
  三、 其他要求
  (一)“基层工会救助证明”是困难帮扶补助的前提条件之一,近12个月内未经基层工会补助的困难职工家庭,区总工会原则上不予补助。
  (二)按季度开展困难救助申报工作,申报时间为每季度(即3月、6月、9月、12月)20日前,超过规定时间申报,则顺延至下一季度。
  (三)各级工会发放补助金后将银行划账审批表、银行回单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至区总工会存档。逾期不报的,区总工会将不接受下一季度的补助申请。
  四、 申报程序
  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工会提出申请,如实填写救助申请表,并提供相关材料;由工作单位工会核实职工困难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;由各直属工会、街道总工会、园区总工会、基层工会审核、汇总并提出意见,确认无误后将所有材料报送至区总工会;补助审批后,区总工会以银行划账方式划拨到各级工会,各级工会在一个月内向困难职工本人发放救助金;各级工会发放完毕后将银行划账审批表、银行回单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至区总工会存档。

附件下载:
  1、附件1 会员困难帮扶救助管理办法.docx
  2、附件2 黄埔区总工会(广州开发区总工会)会员困难帮扶补助申请表.xlsx
  3、附件3 黄埔区总工会(广州开发区总工会)困难补助审核情况汇总表.xlsx
  4、附件4帮扶情况银行划账审批汇总表.xlsx

广州市黄埔区总工会     广州开发区总工会
2020年6月24日


(联系人:庞洁姬,联系电话:82112563)